10.3969/j.issn.1008-4622.2023.01.004
数字人权的理论证成与自主性内涵
数字社会需要人权以"数字形态"的方式继续承担为人类社会进行道德奠基的重任.人的数字化生存丰富了人的自然属性,扩展了人的社会属性,从而拓展了人性的外延,并逐步形成一种独特的数字人性.以权利推定的方式,从"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进路出发,表明宪法可以容纳数字人权.对"人权条款"与"人格尊严"的诠释则进一步展示了宪法是容纳数字人权的主要载体.从基本权利的视角来看,数字人权具有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以及"结构耦合"等功能.数字人权具有理念上的独特性,它强调合作、共享和共治等基本理念,从而有别于传统人权的斗争和防御逻辑.上网权、隐私权、网络表达、个人数据权、数字身份权、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等子权利是数字人权在当前社会境况下的具体权利形态.
数字人性、数字人权、人格尊严、数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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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3.1;D911;F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2023-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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