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2.06.010
论不法侵害的开始:反击性防卫权与预防性防卫权二元论
通说以实行行为为基础判断不法侵害,未注意到法官事后定罪的对象有别于防卫对象,不当限制了防卫权限.防卫人判断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时,不能只依据客观行为,也要考虑行为人的因素,即侵害者的人身危险性.如果考虑初犯可能性,则侵害人开始严重暴力犯罪的预备行为或做出犯意表示之时,可以有条件地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持有危险武器、亮出性侵器官等准备工具行为,原因行为、侵入住宅等制造条件行为,虽然不属于实行行为,但若表现出了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度可能性,可以有条件地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此外,黑社会成员、有暴力犯罪前科者等的人身危险性更高,因而,对这些特殊危险主体的不法侵害可以采用较高的防卫权限.
实行行为、预备行为、犯意表示、行凶、初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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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B565.21;R719.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9
2022-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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