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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2.06.006

论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及其保护限度

引用
《民法典》颁布后,其第1032条第2款隐私条款加入了私人生活安宁的表述,引起了学界的热议各方争论的焦点是私人生活安宁是一项权利还是一种利益.私人生活安宁权通常受到公共利益、言论自由权、自动化算法决策、容忍义务等的限制,存在保护限度难题,其中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的限度问题尤为突出.应界定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为特殊的隐私权,设置公共利益限制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的基本原则,构建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妨害认定标准,建立以算法透明为中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问责体系,划定权利人容忍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边界,实现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互动与平衡.如此,方能在保证网络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权利人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公共利益、言论自由权、自动化算法决策、容忍义务

25

D923;G203;TP393.08

2022-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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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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