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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2.05.009

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

引用
在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删除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的规定之后,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员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在执行权"内分"和"外分"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执行员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为两者的公约数,成为新时代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前,实务之所以受困于审执不分,使人们对执行权的内容和性质有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早期《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执行员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致法官充任执行员的现象大行其道,法官和执行员的身份与权限出现高度混同.对于新时代的审执分离改革而言,当务之急应是解决"人"和"权限"的分离问题,使执行权回归执行员,使法官专司审判权的行使.至于执行员和执行权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实行市场化改革,则可缓行.

执行员、执行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外分、内分

25

D925.1;F279.246;F83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49

2022-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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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25

202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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