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2.02.006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比较法重思:中国道路与解释原理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表面与形式上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高度相似,但并非后者的翻版,二者在法律性质、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文化渊源,其风险防范以人格与身份为核心,而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更加具有实用主义的特点,其保护的法益包括了人格与人身财产安全等多项权益.而中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虽存在重大差异,但也存在若干共同点.《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借鉴欧美立法的同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解释与适用这部法律,应坚持实用主义、风险规制、公私法合作治理、场景化适用等解释原理,从而创造出为全球个人信息保护贡献落地实施的中国方案.
个人信息、隐私、人格尊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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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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