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1.03.001
论"存疑推定为保证" ——以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为中心
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弥补了合同立法的不足,但由于该制度与保证具有相似性且在实践中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经常模糊不清,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当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42条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仍不能确定真实含义时,方可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规则.该规则弥补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不足,有效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并将为《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债务加入、保证、存疑推定、意思表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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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G25;TP30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3
2021-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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