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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0.05.008

为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辩护 ——基于《票据法》第18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引用
较之域外立法,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在法定事由、权利属性及利益范围等方面颇为特立独行,由此备受理论非议并在司法实践中屡屡被误用.法教义学的研究表明,在我国产生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唯一事由是时效经过;该权利的属性非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民事权利等,实属票据法上的特别权利;而其请求返还的利益范围通常为票据金额.在整体上,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制度功能为补救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对此不宜将德、日等国的比较法知识与经验错误地"照单全收"甚至"张冠李戴".故而,废除《票据法》第18条的观点难以成立,但该法条尚有必要予以精简,借此弥补法律漏洞并消除体系矛盾.

票据法、利益返还请求权、法教义学

23

本文系2019年度中国票据研究中心课题"《票据法》修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项目号PJZX201902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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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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