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0.05.006
个人信息私法规制路径的反思与转进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规范存在"先刑后民"的特征,模糊的民法定位导致当前个人信息司法救济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也不利于正在展开的个人信息专门立法.学界对于个人信息的私法属性仍存在较大的分歧,隐私权、知情权、人格权的争议尤为突出.个人信息的多重利益决定了其并不适合套用传统隐私权模式,新的知情权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现行人格权编的定位.基于个人信息利益的多重性与场景性特征决定了个人信息并不适宜定位为具有支配和排他效力的具体人格权,而应作为一般人格权框架下的法益侵权救济.个人信息专门立法宜采用行为规制路径,围绕着实现个人信息多重利益进行平衡机制的创新.
个人信息、隐私权、具体人格权、行为规制、场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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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2020年度重点研究课题"数字经济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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