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0.04.013
论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环保部门的权责配置
环境保护税不以会计核算为计量基准,而以排放量、污染当量和分贝数为计税依据.这种计量特性使环保部门介入环境保护税征管具有功能适当理由.考察环保部门的权责变迁,不难发现当下立法只是将环保部门定位为征管辅助部门.归因于这种功能定位,除却环保部门之于环境保护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权,削减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能,增加环保部门的征管义务,模糊处理环保部门的征管责任是为时下立法的显著特征.这种定位与权责配置不仅与权责一致原则相悖,而且与稽征经济理念相左.若不加以改正,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征管裂缝和隐忧,致使征管效率大为降低.而要想走出困境,则一方面需要调整环保部门的功能定位,明确其为征管合作部门;另一方面需要优化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责,助力征管合作机制落地.具言之,既有必要剥离与征管无关的环保部门义务,又有必要增设针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激励制度,还有必要明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税、环保部门、权责配置、功能适当、权责一致
23
本文系国家民委中青年英才科研项目"民族地区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政策工具配置及其法制保障研究";中南民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引进人才资助项目"特定目的税法理构造与适用"
202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6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