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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20.04.007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论证进路及其批判

引用
新科技的发展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很多新型的法律争议.其中,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是学界论争的焦点问题.倡导者的主张大体遵循两种论证进路:一种是基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合约履行、智能致害责任等现实问题的解决,认为需要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功能主义进路;另一种是认为除自然人之外,法人团体、其他组织、动物等实体逐渐被纳入民事主体之列,鉴于民事主体范围的这种扩张趋势依据类比思维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价值主义进路.据此,针对第一种论证进路可以通过对现行民法规范进行教义学考察,看是否能够涵摄这些新型的法律关系;针对第二种论证进路可以通过回溯民事主体确立的思想史渊源,澄清民事主体的伦理内涵而非是单纯的技术设计以排除类比的成立.最后,谋求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是对主体法时代法律根基的颠覆,对此应当坚持保守主义态度.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功能主义、价值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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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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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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