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20.01.003
运输毒品行为的限缩解释
毒品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国民健康,即不特定多数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只有在行为人运送毒品的行为对国民健康造成了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抽象危险时,才能将之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意义上的运输行为.因此,运输毒品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毒品交付给他人、促进毒品流通和扩散的目的,客观上对毒品运送具有实际的掌控和支配.行为人出于促成毒品流通的意图使毒品离开自己支配的静态空间,造成毒品的物理位移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着手.行为人将毒品运抵其计划向他人交付毒品的目的地时,其运输毒品的行为才达于既遂.
运输毒品、抽象危险、国民健康、到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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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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