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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9.06.008

宪法文本中的"执法部门"及其与监察机关之配合制约关系

引用
我国新修《宪法》第127条首次将"执法部门"入宪并规定了其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这无疑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宪制问题.在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理下,"执法部门"作为包含诸多职能专业化分工的部门而符合"功能最适当"机关,其作为组织结构合并调整之后的一个属性概念,也符合"机关最适当"承担功能.但从现有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仍然存在规范结构缺陷、抽象原则壁垒、价值诉求失衡等制度困境.为此,从宏观层面,需要运用宪法释义学的原理与技术,明确权力的核心领域不可侵犯、完善宪法原则的规则化、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与司法审查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权力配置的合宪性运行.从微观层面,为了提高监察权力运行的效率,有必要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来完善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路径;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需将权力单向监督与双向制衡机制有机协调,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

宪法文本、执法部门、监察机关、功能主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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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中国特色'预惩协同型'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战略问题研究"项目号 16AFX00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宪法个案解释基准的证成路径、方法与规则研究"项目号17AFX010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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