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9.04.014
破产重整企业债权融资的异化及其解决
破产重整企业在债权融资实践中遭遇障碍,其根源在于贷款人权益未获得充分法律保障,缺乏有效激励提供资金.基于"可持续经营"与"利益平衡"的"二元论"破产重整价值理念,为拯救重整企业,提高融资成功率,有必要重塑微观规则,如激活《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全方位构建优先权,尤其是创设超级优先权、确认程序转换后的退出优先权等;同时,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应依法确认贷款协议中的敲诈勒索性条款、混合担保条款无效.从宏观视角出发,遵循供求定律构建我国破产债权交易市场、促进破产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亦是从根本上解决债权融资困境的有效路径.破产债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公正、透明,要求义务人及时、真实、全面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破产重整、债权融资、债权交易、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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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破产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17BFX092
201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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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