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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9.02.003

侵权法的地位及与民法典各编关系的协调

引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处于权利救济法地位,其内容设置应围绕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展开.在尊重法律分工协作的体系安排下,立法应认识到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局限性.本属于公法任务的惩罚侵权人规则应交由行政法等规定,或者在单行法中规定;社会保障法理念的"有损害,有救济"不宜在侵权法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以对私权利救济面目体现的,侵权责任法不宜直接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保护、物权法编中的物权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需协调建构,因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应将基于权利自身权能所拥有的救济功能交由相关编规定,侵权责任编则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救济方式.具体规范设计尽量做到构成要件清楚,法律后果明确.

侵权责任、私权救济、各编协调、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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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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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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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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