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8.02.012
中国传统法律的宗教性特征
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表达、宗教性实践、法律东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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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韦伯与中国文化"项目号14ASH002;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国传统法律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相背离问题研究"项目号17FXB00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韦伯与中国文化"项目号HEUCF171306
2018-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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