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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7.06.009

以基金会为主导模式的慈善组织法律架构

引用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最重要的载体,我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对慈善组织合理架构产生了强烈的内在需求.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历时十余年正式出台,新法对慈善组织的认定以及新设作出了统一指引,为下一步慈善组织的合理架构做了重要铺垫.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改原有的法人分类,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也旨在加强对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引导和规范.然而,慈善组织法律架构错综复杂局面很难在短期内改变.确立一个主导型的慈善组织类型,并以此为基点构建我国慈善组织的新格局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路径.基于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传统与现实、重要性及制度,基金会可以成为主导型慈善组织模式,其价值导向对新法之下慈善法律新秩序的建立和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具有现实意义.

新《慈善法》、新《民法总则》、慈善组织、基金会

20

F83;TM7

2017-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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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20

20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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