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通知与单纯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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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6.02.015

要约通知与单纯沉默

引用
沉默原则上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作为例外情形,当事人得约定沉默具有特定含义。同时,制定法中也存在若干将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的规定。此外,在具体情形中,根据商事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沉默同样有可能被视为意思表示。当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出现错误时,能否以及如何适用有关意思表示撤销的规定,则因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国际法律交易中,就沉默情形的判断而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欧盟《罗马条例I》值得特别关注。

沉默、意思表示、商事确认函、撤销

19

D9 ;U46

2016-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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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19

20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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