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5.02.016
半总统制的初创:1925年民国宪法草案的政体设计
在1925年民国宪法草案的政体设计中,总统由独立选举方式产生,权力也进一步增强,特别是确认了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的权力与立法权,包括解散国会权、紧急命令权、修宪提议权等,其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在总统与内阁权力关系上,总统居于主导与支配地位,符合半总统制政体行政权分享的原则。行政与立法权力关系的设计,体现为民国议会对总统与国务员的弹劾权、议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权以及总统的解散议会权。宪法草案半总统制政体模式的选择,不仅是宪政学理的设计结果,还与北京临时执政府主导制宪、制宪者对民初宪政制度实践的经验反思以及魏玛共和国宪法影响等因素有关。
半总统制、民国宪法草案、政体设计、行政权力、立法权力
D52;DF2
上海市教委一流学科B类建设计划上海大学世界史项目的资助,谨致谢意。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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