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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5.02.011

预算法现代化的法治逻辑

引用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经济法的契合点在于法律制度现代化。预算法不仅事关政府之间有限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也涉及权力民主化运作。如何实现“亚宪法”预算法现代化是落实《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点步骤。为此,应当以“权力结构—决策方式—预算结果”为框架,讨论现行《预算法》存在的“议会至上”与“政府主导”的结构性失衡、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切割不均衡、决策方式中“碎片化”等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预算法修正案》加以评述。《预算法修正案》强化了人大预算监督权力,实现了预算由“政府管理工具”向“管理政府工具”的转变,但其并未解决预算权力结构及决策方式所存在的问题。

预算法、权力结构、决策方式、预算结果

D03;DF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人为本的税收法治观研究”项目号10BFX010;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博士重点项目“预算法现代化的追问---兼评2014年《预算法修正案》”项目号 XZYJS2014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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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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