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5.02.006
论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播权
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复制、演绎权和发行、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者使用作品内容的权利。公开传播权控制的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仅提供网络地址的设链行为不属于公开传播行为。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发行权,因此不存在权利用尽问题。公开传播权中的公开是指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作品,应以一份作品复制件而非作品本身作为是否面向公众作为公开传播的判断标准。以公众是否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聚集,公开传播权可分为“在公众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现行《著作权法》中应引入公开传播权的定义,将“在公众传播权”统一为公开表演权,以避免该类权利过于分散,同时还应扩大“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使其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公开传播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法律适用
DF5;D92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项目号14ZDC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受2013年度“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号 ZZHZ13019资助。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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