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4.04.011
我国冲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流变、适用及趋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最新法律规避制度虽不乏闪光点,但其将法律规避的主体限定在一方当事人可谓前所未有、世所罕见。法官适用该制度的要诀是无规避意图则无规避行为,相应的司法策略为“宁纵勿枉”,同时需要谨慎厘清其与“直接适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外在关系和适用次序。鉴于其世界立法趋向以及我国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不宜上升为未来立法中一项独立的一般性制度。
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共秩序
D9 ;D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难点研究”项目号12BFX13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问题研究”项目号11 YJA82009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美国P.Hay和P.J.Borchers教授提供了宝贵意见以及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粟烟涛博士提供了法文资料的中文译文。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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