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4.04.006
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
见义勇为中救助者所涉及的“他人事务”具有“多重主观归属性”,这也决定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性质的复合性及其法律后果的多重性。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同于传统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的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前者在利益衡量上更为妥当。基于见义勇为的行政协助性质,在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足以弥补救助者损害之时,应通过行政补偿、社会救助等对救助者的损害进行兜底救济。
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义务、无因管理、社会救助
DF3;D91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规范论”项目号10FFX009;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号13&ZD1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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