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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4.03.014

合同无效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违法之辩——从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公报案例评析切入

引用
我国合同无效制度中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司法实践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常以漏洞补充的地位被用作无效合同的判定依据.这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只能以转介条款的形式在个案中加以适用,也体现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能统摄之含义的广泛.而且,法院在以往案例中也已经肯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之广.借鉴外国相关私法制度的发展,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能够更完善地解决《合同法》第52条在具体适用时出现的问题.

合同无效、损害、公共利益、违法合同、案例分析

D92;D9

2014-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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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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