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4.01.010
刑事诉讼管辖协商机制研究
通过协商确定管辖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重要特征,其形成与地域流动性刑事案件的增多、管辖规范的不明确以及侦查指定管辖约束力有限有关.实践中管辖协商的运用呈现诸多乱象,规范性严重不足.在其他制度无法根本替代管辖协商相关功能的情况下,需要完善管辖协商,使之成为一种正式的、规范性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制,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管辖协商、功能替代、规范性机制
D9 ;TP3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管辖的模式选择与规范重建研究”项目号13CFX051
2014-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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