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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4.01.001

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

引用
随着风险规制上升为国家任务,风险行政法研究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但仍有重要的前提问题需要澄清.风险的概念既有现实维度也有认知维度,作为风险制规对象的风险只能是客观实在与主观建构的结合.风险行政法研究所面临的真正难题是与风险相关的不确定性触及了人类知识的限度,即无知的问题.风险行政法的疆域随着以公共行政方式应对风险的范围而变动,而公共行政并非应对风险的唯一方式,也并非有所有情况下均为最佳方式,因此有必要明确,通过公共行政/行政法方式应对风险的正当根据在于保障公共安全.

风险、风险规制、行政法

D03;DF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法研究”项目号13BFX03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项目号11YJC820047

2014-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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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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