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殷某组织卖淫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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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3.04.011

论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殷某组织卖淫案评析

引用
组织卖淫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都属于卖淫嫖娼类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客观行为相互交叉包容,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较模糊,不能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拥有的特征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而应将目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作为该罪的本质特征.组织卖淫罪与其他组织类犯罪相比,具有很高的法定最低刑,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根据法定刑的配置情况,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沿着以刑制罪的思路,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进行非常严格的理解,才能符合罪刑相称原则.

组织卖淫、组织类犯罪、刑罚配置

D92;D91

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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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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