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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3.02.012

消费者合同法的私法化趋势与我国的立法模式

引用
1984年12月26日,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者保护政策及立法研究开始兴起.1987年1月,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政府规章;同年9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第一个消费者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到1989年,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颁布施行了消费者保护法规、规章.1993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时,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初级阶段,市场上接连发生有关假冒伪劣商品及不法商贩欺诈等的重大社会事件,消费者所受损害急剧增加,故该法第49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时期,国内法学界及实务界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中心,针对消费者纠纷之主体和客体范畴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些问题,通过学说争论、法院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消费者合同法、私法化、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制度、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经济体制、假冒伪劣商品、惩罚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纠纷、市人民政府、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单列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立法研究

D92;D9

本文研究受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基地编号SJ0709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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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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