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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3.02.004

索取非法“债务”拘押他人的刑法定性

引用
在现行的法律层面上,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泾渭分明.当这两者有内在联系结合在一起时成为相对的结合犯,即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拘押的行为,由于两者内在的必然联系而构成绑架罪毫无疑义.但如果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就使问题复杂化了.对此,目前的司法解释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实际上认可了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性.索要实为“非法”甚至违法的债务,是意图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结合拘押、绑架他人的行为特征,应以绑架罪论处.

非法债务、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刑法价值

DF6;D9

上海市"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刑法学项目号S30901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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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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