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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2.05.005

论跨国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司法管辖权

引用
在跨国环境污染日益普遍的今天,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何国法院寻求救济非常重要.大陆法系国家现有的管辖权规则以“原告就被告”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基本能够适应跨国环境侵权诉讼的需要,但普通法系国家的莫桑比克规则却成为受害人向污染来源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障碍.就国际立法而言,基于制定背景和针对性的不同,相关公约或公约草案在跨国环境侵权的集中管辖、原被告双方利益平衡等方面的政策性考量有很大不同.另外,在跨国环境侵权管辖权立法中,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趋势亦值得关注.

环境污染、跨国环境侵权、司法管辖权

D91;D92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跨国环境污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项目号09SFB3037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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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22

31-2005/D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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