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2.04.001
陪审的性质与功能新论
把陪审定性为司法民主颇值得检讨。双重基本权利属性即获得陪审团审判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参与陪审团审判为社会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才是陪审的根本性质。在陪审过程中法官须对陪审员作陪审指示,这使得陪审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法治教育过程,陪审的法治教育功能由此产生。此等功能是陪审在今日衰而不败的重要原因。重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重要的是认识到陪审的双重权利属性和陪审指示的法治教育功能,规定陪审的大众化和个案化而非精英化和任期化,同时引进并规范法官陪审指示制度。
陪审、陪审指示、基本权利、法治教育、人民陪审员制度
D925.2(中国法律)
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转型期国家司法哲学、制度和技术研究”项目号2011SHKXZD014
2013-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