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2.01.006
中国的条约缔结程序与缔约权——以《缔结条约程序法》立法规范为中心的考察
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有关“条约”的概念与分类使用较为混乱。受制于《宪法》的规定,《缔结条约程序法》未规定中国国家主席的主动缔约权,由此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的脱节。同时,由于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中有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条约方面的权力存在错位,进而导致条约与国内法关系难以厘清。因此,完善《缔结条约程序法》,应构造以《宪法》为核心的国际法立法与国内法立法体系,使两个法律体系在立法程序上实现良好衔接。
条约缔结程序、缔约权、国家元首、全国人大
D922.296(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条约法修改研究”项目号CLS2011C999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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