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1.06.002
论行政调查中的不得自证己罪原则
不得自证己罪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其法律效果包括禁止处以刑罚等制裁、禁止在举证责任上产生不利于被告的事实推定效果、禁止加重量刑、供词在证据法上无效。不得自证己罪原则有在行政调查领域适用的必要性,可采用向公民直接赋予不得自证己罪特权或公民虽不享有绝对的不得自证己罪特权,但拥有刑事追诉的相对豁免权利的适用方式。在我国立法基于行政调查效率的考虑,主要强调行政机关职权调查范围扩张的背景下,应在暗中取证领域先行引入不得自证己罪原则。
不得自证己罪原则、行政调查、暗中取证、人性尊严
D922.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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