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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11.01.004

论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与行使要件

引用
欧盟以及德国法中的撤回权制度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消费者撤回权的客体要件应限于互联网销售、上门方式推销商品、商品房销售、消费者信贷等合同;经营者就消费者撤回权负有告知义务;撤回权行使期限应以消费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应规定6个月左右的撤回权最长存续期限,同时应赋予经营者事后告知的机会,并将此时撤回权行使期限由通常的14天扩展至1个月;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时只需单方面向经营者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即可.

消费者、撤回权、构成、行使要件

F83;D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中消费者法与传统民法的冲突与融合--欧盟法、德国法与中国法比较研究"项目号07CFX022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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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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