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0.06.002
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第三人条款之检讨——实体公平与程序便宜的视角
不同类型的行政强制第三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从实体公平与程序便宜的角度考虑,《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代履行人应当包括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在内;当被执行人消失时,若被执行人承担的是具有高度属人性的行政法义务,则不得由民事权利义务承受人承受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应当修改受邀请第三人和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带来的损失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行政强制第三人、行政法义务的承受人、代履行、连带责任
D92;DF3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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