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10.02.001
司法积极主义论
基于法社会学的角度,法院的权力取决于其所作出的裁判能在多大程度上赢得认同.从理论上讲,法院的裁判宜从总体上权衡多个阶层之间的利害得失,实现多边认同,真正建立起司法积极主义的立场.同时,这一立场还可以获得历时性的经验证成,也具有恰当地推动纠纷解决的现实意义.
多边认同、司法积极主义、纠纷解决
I1 ;D91
上海市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中国乡土社会司法理念的修正性研究"项目号09SG15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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