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动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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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9.03.010

《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动向探析

引用
@@ 一、刑事处罚首次由重改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世界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指逃税罪行为一笔者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原第201条偷税罪而增设的一款,即有条件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同时规定了排斥条件.

刑法修正案、立法动向、PRC、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税务机关、不予追究、刑法轻刑化、应纳税款、行为、刑事政策、条件、宽严相济、发展趋势、滞纳金、偷税罪、通知书、条款、逃税

D92;D91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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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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