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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8.06.009

欧美日反托拉斯法与跨国公司垂直约束行为

引用
在国际经营中,跨国公司选择垂直关系形式时,能够运用垂直约束来规避东道国反托拉斯法(竞争法)的限制.在反托拉斯法实践中,水平并购是诱发东道国产业竞争度削弱的重要原因,而垂直一体化和垂直约束会产生一定的反竞争效果,但由于同时具备促进竞争的功能,控制较为困难,法律实施成本也较高,在反托拉斯法实施过程中以放松这方面的管制较为恰当.

反托拉斯法、竞争法、跨国公司、垂直约束

D90;I2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跨国公司准市场控制行为的理论和实践研究"2006FJL001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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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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