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8.05.009
拒绝接受货物制度的比较分析
当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英国<1994年货物买卖合同>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单轨制的模式下规定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没有专门提出拒货权的概念,但其以介于单轨制与双轨制之间的模式,对拒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拒货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CISG的条文的取舍、修改和"创新",其适用范围相比CISG更窄.
拒绝接受货物、比较分析、《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X50;R51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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