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6.06.013
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同级审委会制度探讨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具有审判职能,有必要纳入法律监督视野.应当允许检察长委派副检察长或其他检察人员列席同级审委会,列席人员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列席所有同级审委会会议,但是,实践操作应有所侧重.法院、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定专职人员,确立不履行通知义务惩戒机制、检察机关内部保障机制等.列席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会前、会中、会后监督.
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
DF7;D9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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