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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6.01.016

论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建议权的保护与限制

引用
@@ 在立法实践上,现代各国公司立法一般均对公司股东建议权作出明确规定,并通过颁布具体的程序规定以保障该权利的落实.我国1993年12月29日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原<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是我国公司立法对股东建议权的直接规定,但是除这一原则性规定外,该法未对股东建议权的内容及权利行使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憾,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新<公司法>第103第2款对股东建议权作了更为清晰的规定.

新《公司法》、股东大会、建议权、保护、限制、公司立法、财务会计报告、权利行使、立法实践、立法缺憾、会议记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程序规定、颁布、原则性、修正、内容、经营、保障

D9 ;D92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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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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