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兼评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和法释(1999)7号两则司法解释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622.2003.06.006

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兼评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和法释(1999)7号两则司法解释

引用
时效利益在不同立法例有不同体现,但以义务人因此享有了不被强制履行义务的利益为其共性.时效利益虽并不完全符合道德理念,但却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社会的公益.我国民法短期时效的制度设计使得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与之对应,时效利益抛弃的意思表示必须要达到义务人愿意履行义务的程度.不能认为时效利益的享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义务人的意思表示作扩张解释.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司法解释比之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有所超越,符合我国时效制度的意旨.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则应严格地限制解释.

时效利益、抛弃、承认、诚实信用、限制解释

D92;D9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2-3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008-4622

31-2005/D

2003,(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