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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2002.06.01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级司法体制改革及其流弊

引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级司法体制改革经过了县长兼掌司法、设立县司法处以及倡议废除县长兼掌检察职务三个时期.县长兼理司法,司法权与行政权完全合一,易于引起县长司法擅断;设立司法处后,县长不掌司法,仍兼理检察职务及县级司法行政大权,但未能认真履行检察职权,有的不但不妥善配合司法,甚至公然对抗司法;国民政府后期,法界虽有废除县长兼理检察职务的倡议,却未能落实.由于县级司法体制改革存在诸多缺陷,司法声誉每况愈下,民众由对司法绝望到背离当局,加速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灭亡.

南京国民政府、县级司法体制、司法声誉

K26;TP3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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