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2001.03.007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
长期以来,我国将保障福利内容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并不存社会保障法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保障法应与劳动法合理界定.本文在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从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改革趋势上透视两类立法的关系.在劳动法上主要是解决国家该退位的应当退位;在社会保障法上主要是解决国家该到位的应当到位.
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关系
G4 ;F12
2012-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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