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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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22.1999.04.016

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质疑

引用
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的本意是为了鼓励、支持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中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普遍偏严的现象;①此外,无限防卫权立法化还基于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客观地说,立法者的初衷是无可非议的,但其合理性却值得商榷.本文试对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刑法学界.

无限防卫权、防卫过当、治安状况、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司法实践、人身安全、合法权益、防卫行为、暴力犯罪、刑法第、侵害人、立法者、立法化、合理性、法学界、行凶、伤亡、杀人、抢劫

D92;D9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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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008-4622

31-2005/D

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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