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22.1999.01.002
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缺陷
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向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因而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但这一理论存有缺陷.文章认为传统的犯罪客体不过是刑事立法所要保护的一种社会利益,它是刑事立法设立某种犯罪的根据,但不可能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而作为犯罪构成之中的犯罪客体实质就是犯罪对象.
刑法、犯罪客体、犯罪构成、犯罪对象、社会利益
D9 ;D91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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