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4513.2020.02.018
强人工智能体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相关思考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特征与人工智能体的特殊性,以过错为核心的一般侵权原则难以适用.产品责任也因“缺陷”要件难以认定和严格责任属性不断紧缩的趋势而出现规制困境,有必要讨论其独立承担责任的问题.人工智能体所造成的侵害基本可以达到评价刑事责任的程度,具有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物理主义哲学对人工智能体自由意志的证成具有启发性,同时为了分散社会风险,将人工智能体拟制为刑事责任主体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为实现刑事归责,应当尽快建立信息追索机制,构建人工智能体个体财产体系,同时尽快确立人工智能体伦理规则.
人工智能、自由意志、责任主体、风险分配
DF611(刑法)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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