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523.2012.05.020
人身保险中故意致害行为之法律效果——以《保险法》第43条为中心
2002年《保险法》第65条是针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及道德风险控制的具体规定,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43条在旧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调整,更正了一些原先自相矛盾的表述,但仍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故意致害行为、保险人责任、人身保险金分配等问题进行探讨和细化,结合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研究,提出具体完善建议.
人身保险、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害、道德风险
D922.284(中国法律)
2012-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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