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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523.2009.06.025

民事再审程序中父爱主义的缺陷——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谈起

引用
我国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进行重点修改,一方面细化了再审事由,力图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公信力;另一方面又将实质性事项列入再审事由,体现了立法者时当事人无微不至的父爱主义关怀,从而削弱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导致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随意性.而这一悖论根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价值功能定位的错误,没有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力图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

再审程序、再审事由、纠错、公信力、再审之诉

26

DF718(诉讼法)

2010-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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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523

36-1035/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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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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