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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523.2006.z1.127

论城市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抵押登记的效力

引用
当前,在民间借贷及租赁合同等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债务人用房地产抵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方式,以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由于合同当事人缺乏对房地产作抵押登记的法律意识,仅在合同中约定以某处房地产作抵押物,担保债的履行,并未去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一但发生债务无法履行的事实后,因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就从法律上充分认识抵押登记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当发现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且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抵押登记,这对于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有序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公示、效力

23

G423(教学理论)

2007-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3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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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523

36-1035/U

23

2006,23(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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