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知识讲座
@@ 主讲:向子钧55、监督种子质量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因此,种子质量的监督部门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种子管理人员不仅行使<种子法>赋予的职权,同时应当执行<产品质量法>,行使<产品质量法>赋予的职权.
种子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产品质量法、种子法、职权、农业、监督部门、管理人员、管理机构、湖北省、林业
TU2;S51
2010-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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